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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暂行条例

作者:时间:2019/11/28 11:28:58点击数:


 

为建立良好的教学运行机制,使教学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我院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信息工程学院各类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审议、评估、咨询、指导的专家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在院长(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院党政联席会负责。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我院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

(二)审议我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以及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的重大调整计划;

(三)审议师资队伍建设及师资进修培训等规划,研究师资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教材建设规划,研究教材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五)审议实验室建设方案、研究实验室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指导我院督导小组对全院教学管理过程和教学质量进行独立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件提出处理意见;

(七)审议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八)审议重大教学改革项目的可行性;

(九)审议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核定办法及各种教学奖惩事宜;

(十)接受院行政委托,研究审议有关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成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顾问;

(二)专家组成员由学术造诣较深,熟悉教育教学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组成。专家库成员人选由各教研(实验)室推荐(每专业推荐2名,其中包括院长、主管教学的副院长);

第四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会议不定期举行,由主任召集或委员动议召开,每学期不少于一次,每次会议要有会议纪要。在特殊情况下,可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扩大会议,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参加。

第五条 本条例由信息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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