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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平学院行〔2012〕60号

作者:时间:2019/11/28 11:14:32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水平,加强我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管理,确保立项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教学改革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研究教育教学中的新形势和新情况,科学严谨,求真务实,锐意改革,开拓创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申报、评审并批准立项的各类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国家、部、省等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及以上相关学会(协会)正式立项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管理按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按研究选题价值和范围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自主项目三类。

第六条 申报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一般项目和自主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申报项目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改革实践,具备较好的研究条件。

2.项目选题能反映现代教育思想,体现改革精神,围绕我校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热点及迫切的实际问题,对我校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

3.实践性强,注重实际应用推广,预期成果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能起到示范指导作用。

4.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初审和推荐,且本单位能保证项目研究和实践条件。

第七条 已获得国家、省等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及以上相关学会(协会)等各级各类立项的项目,不再申报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八条 为保证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水平和质量,一般项目和自主项目的负责人应是我校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学位及以上)的在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且具备一定的教学研究能力或教学管理经验。

第九条 在所承担的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前,负责人不可申报新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可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的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参研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不可超过三项。

第十条 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一般项目和自主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

1.学校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及立项指南,阐明本年度教学改革研究的总体思路及项目申报注意事项。

2.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申报,申报人填写《平顶山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初审并同意推荐后,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报汇总表统一报送教务处。

3.学校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会议评审、遴选,报学校批准后发文公布。

4.立项项目公布后,所有项目均须填写并向教务处报送《平顶山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任务下达、项目管理及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时间从学校发文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校级重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面向全校招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定标。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必须紧紧围绕我校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选题,具体包括:

1.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领导直接提出的重大问题。

2.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和专业发展中具有战略性、全局性的课题或迫切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

第十四条 申报重点项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熟悉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对高等教育发展状况及项目涉及的领域有较深的了解和认识。

2.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

3.课题组具有合理的结构和有一定的相关研究基础,具备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以院(系、部)管理为主。教务处作为学校主管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宏观管理和结项评审工作,教育科学研究所予以配合。院(系、部)要将在研的立项项目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做好定期组织协调、检查总结和应用推广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要按照《平顶山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任务书》的内容积极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其所在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并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做好对项目研究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工作,促进项目负责人按时保质地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七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过程管理主要通过抽查和中期检查进行。检查前,项目组提交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和下期的工作安排,填写《平顶山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并附同期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研究报告、著作等)报教务处。对检查发现没有做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给予撤项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一经立项,不得随意变更题目、课题内容和最终成果形式,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如有特殊情况,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执行。申请延期完成的项目,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项目,将不予结项验收。

第十九条 立项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终止项目实施和经费资助: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2.严重违反财经制度。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与成果推广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组应按要求向教务处报送《平顶山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项验收申请表》,根据预期目标提供结项报告(研究报告)和反映项目实施及其效果的附件材料(研究论文、光盘、录相等)。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项目结题材料,将合格材料后统一报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 结项鉴定的条件:

1.完成“项目申请书”中确定的研究目标和实施方案,取得完整的研究成果(其中至少发表一篇研究论文)。

2.注重改革创新的实践效果,有应用性实效。

3.重点项目在解决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和专业发展中战略性、全局性的课题、难点问题方面,有创新,有特色,有应用价值。

第二十二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完成人员发表、出版与该立项课题有关的论文、专著以及成果鉴定和申报各种奖项时,均应标注“平顶山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资助”字样。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根据不同项目类别的特点,可采用答辩、现场考察、书面评审等不同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凡通过验收(鉴定)的项目,由学校颁发结项(鉴定)证书,研究工作及成果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提交整改方案和延期结题申请,对项目研究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经批准后参加学校下一年度的结项验收,否则取消该项目。延期执行的研究项目若仍未通过验收,将作销项处理,学校在两年内将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提出的教研项目立项申请。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省级教研项目的申请立项,根据项目组织部门的有关文件和具体要求,从校级立项的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通过组织汇报交流与研讨、现场教学观摩等活动,促进优秀教学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同时,其研究成果可被推荐申报校级、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改革研究专项经费,对立项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资助。重点资助项目资助金额为10000元,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为3000-5000元,自主项目无资助经费。对国家级、省级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学校给予相应比例的经费配套资助。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由教务处负责监管,项目负责人统筹使用。项目经费总额的90%作为项目研究活动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掌握使用;10%用于项目的申报评审、结项鉴定与验收、项目管理等的组织工作,由教务处统筹使用。

第三十条 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的当年,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按学校规定程序一次性报销。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1.资料费: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文献资料收集、复印、翻译费和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2.差旅费: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需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差旅费。

3.会议费:围绕项目研究进行的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4.咨询费:为开展项目研究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费用。

5.印刷费: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6.成果转化费:研究成果发表的版面费。

7.其他与项目研究工作有关的必要开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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