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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任意选修课管理办法(暂行)(平学院行﹝2007﹞52号)

作者:时间:2019/11/28 11:06:36点击数:

任意选修课(下称任选课)是各院(系、部)面向全校各专业、各年级开设的选修课程。为规范任选课的管理,明确选课程序,指导学生正确地进行任选课的学习,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课程管理

(一)开设的任选课必须符合我校的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在制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时,为体现学科交叉、文理渗透、理工结合的原则,教务处应依据学校专业设置情况,提出任选课的指导性结构比例,保证学生有足够的机会学习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文化艺术、经济管理、军事、法律等领域的课程。

(二)各院(系、部)在安排好本单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限选课等教学任务的同时,要挖掘潜力,广泛调动教师积极性,依据自身学科优势,面向全校开设任选课。

(三)任选课的主讲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在必修课教学中教学效果优良。每位教师每学期最多只能开设两门任选课。

(四)开设任选课的教师应按要求及时提交所开任选课的《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课程简介》主要包括开设该门课程的目的与意义、主要教学内容、要求学生已具备的知识、所需学时数及考核方式等;教学大纲中应说明学生须掌握、熟悉及了解的内容。任选课的学时一般为18-30学时,1-2学分。

(五)任选课的开设、教学大纲的制定、任课教师的安排、学生成绩的考核等全部组织工作参照必修课的要求均由开课单位负责。

(六)任选课最好有与教学大纲配套的教材、讲义或参考书。任课教师在正式上课之前应准备好不低于总教学任务三分之一的教案,并拟定好教学进度,经院(系、部)批准,教务处审定后,一式三份交教研室、院(系、部)、教务处存档。

(七)任选课的教学任务包括上课、作业、实验、考核等环节,对任选课的要求同必修课程完全一致。任课教师应积极配合教学督导及管理部门的检查和考核,经查实教学质量低的任选课,教务部门应停止其继续开设。任选课的工作量计算办法等同于必修课。

(八)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按要求组织考核,并报送学生成绩。对于缺课次数达该课程学时数1/3或未按要求参加考核者,取消该门课程的选修资格,该课程以零分计。

二、选课办法

(一)在本科学习期间(专升本学生除外),要求每生修读任选课12学分。

(二)任选课的修读学期为第二至第七学期。学生应结合本人学分余缺情况及学习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学期修读的任选课门数,一般每学期选课不宜超过2门。

(三)每门任选课的人数一般应限制在60240人之间(任课教师在任务安排表中应注明授课对象和建议人数)。选修人数较少的任选课停开,选择此课的学生可按规定另选其它任选课。

(四)每学期末,学生应按教务处规定时间选择下学期拟修读的任选课。任选课的选择一般在校园网上进行。

(五)学生选课前应仔细阅读《选课指南》及有关规定(通知),根据课程要求,咨询后,在老师指导下自主确定所选课程,以避免出现重复或知识不衔接等问题。

(六)任选课的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和专业方向限选课的学分。

(七)同一门课程即便任课教师不同也只能选一次,且按一门课记学分。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课程,无论处于哪一学期,均不得重选(以前所选同一课程未获学分的除外)

(八)凡与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必修课和专业方向限选课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任选课,无论学时多少均不得选读,否则该任选课的成绩无效。

(九)任选课一经认定,不得更改。因个人原因造成错选或漏选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补选,责任自负。学生放弃任选课考核或考核不及格均不能取得学分,可重选,亦可再选其它任选课程,但应计入已修读学分基数中,并按选课办法第2条之规定处理。

(十)教务处于任选课开课前公布批准选修的课程及学生名单,并以此为依据确认听课、考试及取得学分的资格。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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