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新专业建设,保障和提高新建专业教学与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整体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专业申报
第一条 开设新专业必须遵循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实际需要、条件具备的原则。
第二条 拟设专业必须符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有关要求,充分考虑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并按学校或院系属性归类。
第三条 申报新设专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翔实、严谨的人才需求论证报告;
2、有切实可行的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
3、拟设专业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须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4、有专业必要的图书资料、实验设施、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5、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40人。
第四条 申报增设或调整本科专业每年进行一次,需申报的院(系)于当年7月20日前将完整的申报、论证材料交教务处。
第五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报告。该报告须包括设置或调整专业的简要说明、论证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他情况;
2、申请表;
3、拟设专业人才培养计划;
4、师资配备;
5、课程开设计划;
6、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六条 申报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须附专业论证报告、参加论证的专家名单、专业介绍、其他说明材料等。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院(系)提交申报材料至教务处;
2、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3、学校审批;
4、上报教育厅及教育部审批。
二、新专业建设
第八条 新专业建设应坚持与教师队伍建设、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含教材建设)、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相结合原则。
第九条 院(系)须制订新专业建设计划,每年12月31日前向教务处报送当年专业建设进度及相关情况。
第十条 新专业建设以院(系)为主,学校进行指导、规划和统筹。
第十一条 教务处是学校主管新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对院(系)新专业建设规划提出建议;对新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三、建设经费
第十二条 新专业建设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专项拨款,学校向每个新专业投入建设经费一般为本科1万元,专科6000元,分期拨付,第一年拨50%,第二年拨30%,第三年拨20%。
第十三条 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新专业建设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资料;
2、课程建设费,包括教材建设费、资料费等;
3、师资队伍建设费。包括青年教师培养、学术交流费等;
4、调研和参加会议的差旅费;
5、实践教学建设。包括实践基地建设、实践教学规划与设计、学生竞赛辅导和其他创新活动等费用;
6、其他与新专业建设有关的费用。
第十四条 各院(系)负责人为新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责任人。责任人要协调做好经费预算和经费使用记录,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不得用于与新专业建设无关的开支。
第十五条 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经费使用计划执行,并应经过院(系)党政联席会协商讨论,严格履行财务制度。教务处对各院(系)新专业建设费的支出项目进行审核。 对违规使用建设经费者,将不予拨付剩余款项。
四、新专业的评估
第十六条 新专业评估工作坚持“以评促建、重在建设”的原则。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专家组,根据《平顶山学院新专业建设评估方案》和《平顶山学院新专业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对新建专业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八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估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十九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专业,学校给予表彰,并从经费、招生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条 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专业,限期整顿改进,或暂停招生,直至撤销该专业。
五、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