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高等教育中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开展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51号令)和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优秀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在教学基本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中具有科学性、独创性、新颖性、实效性和示范性,对提高我校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主要包括:
1.针对教育对象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提出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和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开展教学评估、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和应用性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显著成果。
3.结合专业特点,推广和应用已有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方面有显著成效的成果。
第三条 优秀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第四条 优秀教学成果必须经过教育教学实践经验(至少一年),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五条 凡我校在职教师(包括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均可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成果的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水平,为人师表。近两年内,成果完成人无教学事故。
2.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3.直接承担我校的教学、教学管理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4.每项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得超过5人,且每人只能参与一项。
第三章 奖励等级与评审标准
第六条 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各奖励等级的评审标准为:
1.特等奖标准: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和突破,实践上取得显著效果,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具有重大应用推广价值。
2.一等奖标准:理论上有创新和突破,实践上取得明显效果,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有显著贡献,具有较大的应用推广价值。
3.二等奖标准:理论上有创新,实践上取得较大效果,在省内处于先进水平,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有较大贡献,具有较大的应用推广价值。
第七条 遵循宁无勿滥的原则,对不符合各奖励等级评审标准的教学成果,允许该等级奖项空缺。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学校设立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评审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九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教学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选聘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审核、评议工作,向领导小组提交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励项目建议名单。
2.完成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工作。
3.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评审程序如下:
1.由教学成果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平顶山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并附相关支撑材料。
2.由教学成果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初评,并填写推荐意见,择优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委员会不受理个人申请。
3.由评审办公室组织资格审查和材料核查。
4.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分材料评审和答辩评审两部分,一等奖以上项目须获得全体评审委员会成员四分之三的同意票数。
5.由评审委员会形成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定。
第十三条 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须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评审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异议由评审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评审办公室在受理异议后,将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书以后,应当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交评审办公室审核。必要时,评审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实与处理情况,提请其裁决。
第十五条 评选结果由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学校向获奖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我校教师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奖的教学成果,学校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见下表:
奖励金额(元) 奖励 等级 成果级别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国家级 |
200000 |
100000 |
50000 |
省 级 |
50000 |
30000 |
15000 |
校 级 |
5000 |
3000 |
1500 |
第十九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业务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严禁弄虚作假,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学校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其获奖成果的等级,经学校批准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