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顶山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6〕11号)的通知

作者:平顶山学院信息工程学院时间:2016/04/03 19:09:35点击数:

校属各单位:

《平顶山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3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确保科研项目顺利完成,促进我校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地方科研项目管理相关政策法规,修订我校原有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管理是指学校从项目的申请立项、组织实施、验收结题和成果跟踪等全过程对承担科研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及相关单位进行的管理。

第三条 项目管理由学校统筹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建立学校、二级单位(院、部、所、中心、研究室等二级机构)和项目负责人三级责任制。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项目负有法人责任,分管科研的学校领导对学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财务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档案室、审计处、纪委监察处等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协助科研处实施项目过程管理。二级单位对科研项目负有监管责任,对项目过程管理各环节均要履行审核职能,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准确。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保证项目按计划执行,确保项目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凡是学校科研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必须经校科研处立项。未经校科研处立项的项目,在科研奖励、科研工作量考核中不能作为有效依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科研处及时将项目来源单位的申报通知及相关工作安排上网公布;各二级单位必须及时根据申报要求和所在单位的学科研究方向,以学科研究方向组建科研创新团队(在省科技厅备案或拟备案的科研创新团队),以科研平台为主要支撑,积极组织申报,将本单位申报项目审核后上报科研处;科研处审核后统一报出。

第六条 对限额申报的项目,二级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评审,向科研处提交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二级单位公章的项目申报清单,科研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评审后,统一向项目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第七条 对于重大、重点项目,跨学院、跨学科申报的重要项目,科研处会同相关二级单位共同组织或直接组织科技人员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八条 二级单位在推送申报项目之前,必须完成对相关信息的审核。

对项目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除项目来源单位的资格要求外,有下列情形,视情节严重程度,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

(一)近五年内有学术不端问题被查处的人员;

(二)近五年内所承担的项目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三)近五年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检查、审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提交各类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的。

第九条 科研处负责对项目申请书中的研究内容、实施计划、知识产权归属、成果形式、违约责任、合作单位等事项进行指导和审核,同时提供知识产权规划与保护等相关事项的咨询;财务处提供与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要求相关的预算指导服务并完成预算审核。

第十条 办理投标项目时需携带招标文件,需获得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资质证明的,应签署委托代理人承诺书,严格按照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处理投标事宜,不得以委托人名义进行与项目投标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外单位在我校兼职科研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或承担纵横向项目,但可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申请并承担交叉学科项目和跨单位、跨部门合作的科研项目,鼓励和支持与国外科研机构、大学以及企业合作申请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与协作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带有商业行为的科研项目,以及由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科研项目和由项目承担单位转拨本单位的子项目或协作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我校教职工承担横向科研项目须以平顶山学院名义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正当权益。

(一)合同格式应统一使用国家科技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即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不同内容的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签订相应类型的合同,所含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指标明确,对其中涉及到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归属权要有明确的约定。

(二)签订合同前,项目负责人应了解委托/合作单位的法人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不得与无法人资格的单位签订合同。

(三)合同的签订程序:

(1)项目负责人填写国家科技部统一印制的技术合同文本(或从学校科研处网站下载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范本)一式5份、《平顶山学院横向项目合同审核表》(以下简称《合同审核表》)。

(2)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审核委托/合作单位的资质,初步审核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院系行政负责人在《合同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提交至科研处。

(3)科研处对合同文本及《合同审核表》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后,再经学校审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室盖章。

(4)项目负责人将合同书交项目委托单位签字盖章(委托单位亦可先盖章)。

(5)合同书由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科研处、审计处及项目委托方各执一份。

任何二级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二级单位或个人名义对外签订与学校职务相关的技术合同。

第三章 项目立项及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以项目来源单位正式文件、项目任务书、项目计划书或合同等为主要依据。科研计划下达后,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来源单位要求,编写好项目任务书、项目计划书或合同,由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审核经费预算的合规性;科研处负责审查合同规范性和合法性、知识产权归属和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合作。凡有合作单位的项目(包括我校主持牵头和我校参加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要求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人员、任务、经费分配及知识产权归属。

合作研发项目应做各单位合作经费的具体预算,并由合作各方盖章确认。项目合作费的拨付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和学校的科研经费使用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有关单位应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作出合理的安排,保证科研计划的有效实施。

第十七条 科研处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十二月份由项目组认真如实填写《科研项目执行情况登记表》,经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后送交科研处归档。对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含河南省教育厅重点科研项目),由科研处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不定期地进行检查,以保证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八条 研究计划与合同变更。项目合同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负责人需提前6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承担单位签署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计划执行。

对横向项目,在合同履行中因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时,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及填写《平顶山学院横向项目合同变更审核表》,经院系审核后送科研处。不得随意口头或单方变更或中止合同。横向科研项目需要变更主持人的,应在项目结项前6个月以上,由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原主持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经科研处批准后与委托方、合作方协商,共同确定新的项目主持人,同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科研处存档备案。更换项目组成员的,应由主持人在项目结项前3个月以上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科研处备案。对于合同中不涉及参加人员的项目,主持人应提供研究人员名单,与合同一并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长期不在校时,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等原因离校3个月以上的,应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相关材料经双方签字和所在二级单位同意,报科研处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等原因离校6个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更换负责人的,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接表经双方签字,由所在二级单位审核,科研处同意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合同委托方认可后生效。

第二十条 各类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报送相关执行材料,并根据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合同)要求按时完成任务。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处和二级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中期检查。科研处根据项目来源单位的要求对项目进度、完成质量等组织中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毫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由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二级单位与项目来源单位协商解决方案,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罚。

第四章 结题验收与成果鉴定

第二十三条 各类项目在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来源单位要求按时申请结题验收,并按要求准备结题报告或验收报告(附有关试验报告资料、学术论文、专著及其他研究成果等)。科研处组织具体实施,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决算;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或根据需要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结题方式按项目管理部门要求执行。横向项目按合同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平顶山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登记表,并将项目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相关成果和委托方、合作方的结题验收证明等材料提交科研处存档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获评优秀的结题项目,学校在组织项目申报时优先推荐;对评价较差或未能通过结题、验收与鉴定的项目,学校将酌情予以处理;引起法律纠纷者,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组成员发表的相关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成果应按项目来源单位的规定进行标注,否则不能作为结题验收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为了使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及时获得保护,在发表论文、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及成果鉴定等方式公开技术之前,项目组应采取专利申请或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类科研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专利、软件登记、论著等),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或共享;项目合同中有约定者,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评议或鉴定的成果,除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应向社会公开,促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三十条 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包括项目研究内容、目标调整及延期原因等),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由科研处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合同委托方认可后生效,因合同委托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除外。

无正当理由或未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横向科研项目不得延期结题。到期未完成技术合同的项目负责人,须及时与委托方、合作方协商,提出合同延期或终止的处理意见,并订立补充合同后,提交科研处与原技术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一条 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终止,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生效。同时应完成财务决算和审计,项目经费按规定退还经费下达方或交学校处理。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终止项目的执行:

(一)没有按时结项,且没有提出延期申请的。

(二)项目延期超过规定时间,仍未结项。

(三)未经立项部门批准,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四)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其他违反有关科研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年6月组织科研成果鉴定会议,对科研成果进行集中鉴定(其他时间学校不再组织鉴定)。成果鉴定的申请及材料要求: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向科研处申请鉴定,并提供所需材料。鉴定材料主要包括: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质量标准、同类技术对比分析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分析报告以及相关的论著和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材料齐全、符合鉴定要求的,由成果完成人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经科研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呈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或委托具有科技成果认证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成果鉴定。

(三)通过鉴定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或由中介机构核发鉴定证书或出具相应证书、报告。

第三十三条 鉴定的组织及要求

(一)根据任务来源和科技成果性质采用适当的鉴定形式。

(二)鉴定会的会务工作由完成项目的有关单位和科研处负责。

(三)鉴定结束之后半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连同有关鉴定材料交科研处。

(四)科技成果鉴定所需费用由成果鉴定申请人支付。

横向科研项目根据需要并与项目委托方协商后,项目主持人可以提出科研成果鉴定申请。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做好科研工作的原始数据记录,保留各种与项目有关的材料,并由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指定专人归档保存10年以上。项目验收结题后,需将所有验收结题材料报送科研处,科研处根据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将项目的相关材料送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三十五条 利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归学校所有,并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

第三十六条 利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应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采购,并由所在二级单位进行验收、登记入库、领用等管理。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七条 承担科研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申请及实施的全过程中应注重诚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捏造或篡改实施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对项目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暂停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1年,待补报材料后的下一年度再恢复申请资格。

(二)任何原因引起的项目延期或终止,均须办理有关手续(参照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办理);项目延期完成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三)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项目未按合同要求或计划任务书完成,给委托方和学校造成损失的,且未能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书面谅解,经学校认定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2—5年,作诚信欠佳记录等处理。同时,视情节轻重停止其依托的二级单位申报该类项目1年。

第三十九条 对于科研项目研发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平顶山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平顶山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2〕4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与项目主管单位规定不一致时,按项目主管单位规定执行。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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