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包保联系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包保联系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的精准指导服务,切实提升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压实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监管部门及重点单位责任,形成消防安全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点单位包保联系工作机制是指:对一、二级重点单位各明确1名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1名乡镇(街道)工作人员、1名消防部门监督执法干部和1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联合指导组,对三级重点单位各明确1名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1名乡镇(街道)工作人员、1名公安派出所民警、1名消防文员和1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联合指导组,开展分包联系指导工作。
第三条 县级政府负责统筹确定分包联系人员,其中一、二级重点单位由消防部门牵头,三级重点单位由公安部门牵头,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必须为在编在岗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重点单位负责明确,可以是重点单位聘请的消防专家或者是具有相应资质、为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执业人员。各级消防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及乡镇(街道)要明确1名班子成员,统一负责本部门、本级包保联系工作,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第四条 对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重点单位,由县级政府按照职能靠近和业务相近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分包、谁为主谁分包、谁靠近谁分包”,确定分包行业部门。
第五条 对行业主管部门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的重点单位,可按照分级管理范围确定行业主管部门包保联系人员。
第六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作公示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包保联系人员共同负责指导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其加强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培训演练、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等工作,自查自纠消防安全突出风险,落实消防安全管控措施。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部门、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指导重点单位辨识火灾风险,落实消防安全管控措施。
(二)每半年至少对重点单位开展1次实地指导并提出工作建议,重点指导重点单位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重点岗位人员职责,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指南、火灾风险防范指南、火灾风险检查指引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三)每半年至少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1次座谈会商,通报行业系统近期火灾形势,了解掌握重点单位消防管理、问题整改、培训演练等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四)督促重点单位强化“两会”、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管控措施,加强巡查检查、培训演练、值班值守等工作。
第九条 乡镇(街道)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一)每月至少督促重点单位开展1次自查自纠行动并提出工作建议,指导重点单位重点查看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电气线路是否私拉乱接,电动自行车是否违规停放、充电等动态隐患问题。
(二)每季度至少对重点单位开展1次实地指导并提出工作建议,按照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工作指南要求,指导重点单位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每半年至少对重点单位开展1次消防安全警示教育,结合典型火灾案例以案示警,增强重点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四)每年至少组织重点单位开展1次灭火和疏散演练,重点加强夜间、节假日期间和重点部位等专项疏散演练。
第十条 消防监督执法干部主要职责:
(一)每年至少对重点单位开展1次实地指导并提出工作建议(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实地指导),重点指导其完善消防安全制度,聚焦火源气源电源、易燃可燃装饰装修、动火作业等致灾因素,加强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值守、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等,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制。
(二)指导重点单位结合场所规模特点、火灾风险、灭火力量和消防设施等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向所在联合指导组人员提供消防安全业务知识指导,并对本组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每年至少组织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1次消防安全专题培训。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和消防文员主要职责:
(一)每年至少对重点单位开展1次实地指导并提出工作建议(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实地指导),重点指导其完善消防安全制度,确保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完好有效,加强消防“生命通道”等重点环节管理,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制。
(二)共同指导重点单位结合场所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共同向所在联合指导组人员提供消防安全业务知识指导,并对本组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每年共同组织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专题培训。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职责:
(一)为重点单位提供消防设施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业务培训等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二)配合其他包保联系人员参与指导及巡查,提供单位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情况信息、问题隐患及整改建议。
(三)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水电维修工、微型消防站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开展消防安全业务培训,重点培训消防设施设备操作使用、检查维保等内容。
第三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