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实习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程。为了加强管理,提高实习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专业实习是除教育实习以外的各专业其它类实习,包括各类专业调查(考察)、认识实习、生产实习、专业实习、专业见习、野外考察、野外实习、艺术实践、艺术考察等。
第三条 专业实习的目的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通过接触实际,巩固、深化所学理论和业务知识,培养学生初步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通过实习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了解社会、了解国情,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增强服务社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四条 具体要求是通过了解社会及实习行业的业务情况,增强对本专业学科范围的感性认识;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培养学生初步的分析解决专业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熟悉本专业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初步获得从事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专业实习工作实行学校主管教学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教务处在主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对实习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各院(系)要成立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本科毕业生的专业实习准备、组织、总结、评优及实习管理工作。对每个实习基地,各院(系)选派实习带队教师,派往本院(系)学生所在实习基地,进行专业实习的辅导、指导、协调和管理。实习生按实习基地组成实习小组,设小组组长1至2人,协助实习带队教师负责本组实习教学、生活等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应成立由主管教学院长(主任)任组长的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教研室主任、专业指导教师、教学秘书、实习年级辅导员、院(系)团总支书记为成员。其职责为:研讨并制定专业实习教学大纲和专业实习方案,落实实习单位,配备指导教师,安排实习日程;编排实习小组,选派实习组长,做好思想动员及各项实习准备工作;深入实习单位检查实习环节的落实等活动,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实习中的问题;负责审核毕业实习成绩,组织专业实习经验交流,评选推荐优秀指导教师和优秀实习生、撰写实习工作总结、上报实习相关材料等。
第三章 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
第七条 专业实习时间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计划时间执行;实习内容由各院(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规范编制。
第八条 根据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定位,各专业应认真研讨、编制切实可行的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内容应包括:实习目的与要求;实习内容及日程安排;实习的组织、领导、实习基地名称和实习生编组方案;实习方法与指导,实习总结的安排;实习纪律、实习安全承诺书和有关注意事项;成绩考核标准及办法。
第九条 选择实习基地的原则: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实习单位设备比较先进,重视实习工作;便于安排师生食宿,交通便利;就近方便,相对稳定;提倡和鼓励各专业与选定的实习单位长期合作,建立实习基地。
第十条 实习方式:教师带队实习的方式和委托实习的方式,学生管理实行学校和实习单位双重管理。
第十一条 在执行实习计划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实习时间,变动实习地点,须由院(系)写出调整报告和调整意见,经院(系)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各院(系)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认真编写《平顶山学院专业实习教学大纲》,大纲一经确定,在使用中应保持相对稳定,且注意逐步修改完善。实习大纲的内容包括实习目的、实习的内容(含专业与调查研究)与要求、实习单位和场所选择的要求和日程安排、实习准备工作(含专业及物资的准备)、实习考核方式。依托专业实习大纲认真编写实习方案。
第十三条 实验性较强的学科所在的院(系)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写《专业实习指导书》,详细说明实习要求和完成实习大纲规定内容的方法。
第四章 实习生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型专业实习,该实践环节不允许申请免修。
第十五条 实习期间,实习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生守则:
(一) 服从领导,自觉遵守一切有关实习工作的规定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尊重双方指导教师,虚心接受指导,对实习单位干部职工要有礼貌。如有建议和意见,必须通过领队教师有组织地提出,个人不得随便提出。
(三)认真负责,刻苦钻研,虚心学习,团结互助,努力完成实习工作的各项任务。
(四)要爱护公共财物,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
(五)要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操作规程,注意安全。对违犯安全规程的要提出批评,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实习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在一天以内需经实习单位选聘的管理人员或带队教师书面批准,一天以上要经实习单位领导和带队教师书面批准。凡请假时间超过实习时间的四分之一者,按成绩不合格处理,该类学生可申请随下一届学生参加实习。请假未经同意,实习生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地点),否则按旷课处理。未履行续假手续而超假者,视其情况取消实习资格或降低一档实习成绩处理,超出时间按旷课计。
第五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专业实习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参加工作两年以内的青年教师不能独立承担专业实习的指导工作。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
(四)具备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 各院(系)根据以上条件,按照专业实习师生比1:15~1:30,于实习前向教务处报送指导教师名单。经教务处审批后的指导教师一般不得调换,确因工作等原因需要调换,由指导教师个人写出申请,院(系)主任签字,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专业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一)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教书育人,全面关心学生思想、业务、生活、健康和安全。
(二)实习前要提前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了解所指导学生的表现和业务情况,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三)实习中,指导教师要加强指导。指导学生制订计划,编制调查提纲,拟定调查报告,撰写实习报告。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同时,要加强实习生的组织纪律管理。
(四)与实习单位的指导人员共同做好实习生的成绩评定工作。
第六章 总结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条 学生必需按计划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供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和实习总结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表现、实习态度、组织纪律、实习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质量等。经考核,成绩不合格者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且必须随下一届学生参加实习。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按照实习计划的要求,根据学生的实习报告、小组鉴定、实习单位评语、遵守实习纪律情况、实习表现等综合评定实习成绩,实习不及格者必须随下一届学生参加实习,所需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定
(一)优秀:按实习计划的要求全部完成了实习任务,实习报告有丰富的实际材料并对实习内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总结,能运用相关理论对实际问题加以深入的分析;无违纪行为。
(二)良好:按实习计划要求,完成了实习任务,实习报告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实习内容;无违纪现象。
(三)及格:基本上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要求,实习报告有主要的实习材料,内容基本正确。
(四)不及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不及格论:未达到实习计划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文理不通,逻辑紊乱,分析有原则性错误;实习缺勤四分之一以上;实习中违反纪律。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在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应根据指导实习的经验和有关问题,如学生的实习质量、知识能力缺陷、专业培养的不足及产生原因,本单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学生中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等写出实习情况总结,提出今后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指导小组要在实习结束2周内,召开实习生和带队教师座谈会、写出院(系)的实习工作总结。总结内容要反映实习的基本情况、经验教训和今后的改进意见;对实习生的政治思想和业务能力作具体分析,提出今后改进实习、教学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院(系)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推选出2—3篇优秀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1—2篇优秀个人和小组总结、1—2篇指导教师工作总结,连同院(系)实习工作总结一并报教务处。
第二十六条 在实习结束2周内要完成专业实习评优工作。优秀指导教师按院(系)指导教师人数10%比例推荐,优秀实习生按实习生总人数15%比例推荐。《平顶山学院专业实习鉴定表》要认真审核,成绩优秀率应严格控制在30%以内。
第七章 实习经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规定提供实习经费保障,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专业实习经费开支范围:实习指导费、管理费、交通费及其它支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