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平顶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院教学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请假,假期不得超过2周。自报到之日起,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上报学校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学校工作安排,及时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复查有疑问者,上报学校处理。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上报学校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到、注册。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应先到财务处交齐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对于执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经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调查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鼓励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办完贷款手续后方可注册;非困难学生不按规定缴纳学费或困难学生在开通了国家助学贷款而本人不愿意贷款者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开学后3日内向学生处上报学生报到人数和请假、旷课学生名单。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成绩考核实行学分绩点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都要进行考核,成绩及格即可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九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原则上除开卷考核课程、见习、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外,其它均按百分制记录成绩。
第十条 学籍成绩表采用学分、考试分数、学分绩点平行记录的方法。其学分绩点规定为: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五级制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绩 点 4.0 3.0 2.0 1.0 0.0
计算方法为:
某门课程绩点数=Hi•Wi(式中:Hi为某门课程绩点,Wi为某门课程学分数)
学期总绩点数=∑Hi•Wi(式中:Hi为某门课程绩点,Wi为某门课程学分数)
第十一条 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应采用期末考核成绩或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约占10%~30%)的考核计算办法。考试改革课程,应由任课教师提交改革方案,院领导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由任课教师负责。一学期内学生无故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按“0”分记。
第十三条 凡有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下一学期开学后均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获得相应课程学分。补考不及格(含作弊、违纪、缺考)者随下一年级相同课程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核,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院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随补考进行考试,考试不及格应予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持学校准考证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违反考核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在学籍处理时,按“0”分计入,并视其情节,上报学校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 考生违背考核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核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0”分计入学籍。并视其情节,上报学校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六)传、接与试题有关的资料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其他被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或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上报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二年制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四年(含休学);三年制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五年(含休学);本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七年(含休学)。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二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第三十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退学处理:
(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平顶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升级、留(降)级、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获得规定学分,且不符合留(降)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二十八条 未达到第二十三条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降)级,延长学习时间。
第二十九条 申请留(降)级学生必须在期末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自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条 申请留(降)级无后续专业时: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院(系)内相近专业,院(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校内相近专业;
(二)本科可以选专科(高职),专科(高职)不得选本科;
(三)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必须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院(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四)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18岁以下应当由家长或监护人签字同意),填写转专业审批表,由转出、转入院(系)签署意见,上报教务处。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转出当年按原录取专业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及其它费用,转入后,下一学年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五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院系申请参加由学校安排的考核,考核及格换发毕业证书。
(二)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审查合格、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四)结业后一年内不重修(重做)或重修(重做)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准许重修(重做)。
第三十七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平顶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的本科生,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授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应当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河南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学籍处理程序
第四十三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提前或延期毕业、辅修、申请留(降)级、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异动的,或因在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18岁以下还应当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同意),院领导签字审核,上报教务处。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未涉及事项及与学校各单位相关规定不符的,以学校各单位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信息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