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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来源:  时间:2018-09-08  点击数:


一、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至损。

(三)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

(四)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五)属个人领用、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二、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免于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使损坏属不可预见。

(二)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的损坏。

(三)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

三、低值(100元以上8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由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赔偿事宜。赔偿标准为:

仪器设备已使用期

赔偿比例

机械产品

电子产品

1~3年

80%

60%

3~5年

50%

30%

5年以上

20%

10%

  注:(一)单台仪器设备使用期,指仪器设备购置至损坏丢失的时间间隔。

 (二)赔偿比例,指仪器设备原值的比例。

 (三)购置日期及原值按仪器设备档案记录的日期及购置金额计算。

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坏、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认识态度对直接责任人做赔偿处理决定时,赔偿比例可以有上、下5%的浮动。通过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执行。

四、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主管院长主持,对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协同处理。

六、实验生活两用物品(包括个人借用、保管的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及外设、数码相机、手持通讯设备等)造成丢失、损坏的,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及认识态度按以下标准或形式赔偿:

(一)购置一年之内:按原值的50%~100%赔偿

(二)购置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按原值的40%~80% 赔偿

(三)购置两年以上,三年以内:按原值的30%~60% 赔偿

(四)购置三年以上:按原值的20%~40% 赔偿

(五)赔偿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的仪器设备

(六)如因抢、盗造成的损失,凭公安机关出据的相关证明,免于赔偿。

七、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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